- 发布人:admin
- 时间:201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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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党政办公室
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省属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规范健康发展,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质量建设水平,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影响力和公信度,充分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2013年年度检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截止2013年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超过6个月的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参加年检,未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检,但须在年检期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14年工作计划。
二、年检时间
2014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年检方法和步骤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4年2月15日后,登录河北民政网下载年检相关材料,填写好各种表格,准备好各种材料,做好自检工作;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
(三)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4年4月1日至5月31日,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年检结论,即“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并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四、年检提交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三份);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四)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五)2013年取得5A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5A级证书复印件;
(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在2013年取得5A级社会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提交2014年工作计划,不用提交其它材料,且按快捷程序接受年检。
上述提交材料中有关表格到河北民政网(http://www.hebmz.gov.cn)“皇冠体育app”一栏点击文件“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对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3年年度检查的通知”,在通知附件链接里直接下载。
根据民政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审计的有关要求,推荐以下七家会计师事务所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审计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河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0311-85180077)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0311-85929189)
中宏会计师事务所(0311-87619875 87619835)
河北省金城会计师事务所(0311-67798772)
河北金桥会计师事务所(0311-85379939)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0311-86995936)
河北冀鸿会计师事务所(0311-85520119)
五、年检内容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的情况;
(四)服务河北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的情况;
(五)内部机构建设和单位安全情况;
(六)内部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方面建设情况;
(七)党组织建设、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有关政治面貌和现实表现情况;
(九)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管理,积极参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各种活动情况;
(十)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六、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对财务有重大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直接进行财
务审计;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开年检相关信息;并对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随机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 “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2012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务审计;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开年检相关信息;并对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随机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 “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2012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
核准备案的;
8.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设立“小金库”的;
14.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管理,不参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各种活动的;
15.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七、年检处罚
(一)在年检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限期整改;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规违纪活动的,应根据情节,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活动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移交案件。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对到时不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为年检不合格。到时未参加2013年度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公告;对2012、2013年连续两个年度不参加年检的,或2012、2013年连续两个年度经整改后仍然“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若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检工作中弄虚作假,年检工作有重大问题的,可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重新定为“不合格”,并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处罚。
八、有关工作要求
接受年度检查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年检的时间和程序要求,认真履行年度检查的审查手续,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年度检查的材料,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本次年检工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联系人:刘文韬
联系电话:0311-88615484
地址:省民政厅(石家庄市合作路35号)西侧围墙处行政许可大厅
河北省民政厅
2014年2月8日